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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硅酸盐学会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苏省硅酸盐学会(英文名:Jiangsu Ceramic Society,缩写J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硅酸盐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本会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团结省内硅酸盐科技工作者,促进科技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江苏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部门是江苏省民政厅,接受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管理与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学会接受中国硅酸盐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学会办公地址为南京市北京西路12号,邮编:210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活动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科学考察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提升学会服务科技的创新能力。 (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省内有关科技政策、行业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科学决策工作,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论证、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咨询事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举办科技展览等。 (四)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及时掌握学科发展动态和行业(产业)技术动态,为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五)举办各种培训班、进修班,开展对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他们技术水平。积极发现、培养和举荐人才。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工作者、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优秀论文作者和学会先进工作者。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相应会员条件者。 一、个人会员:凡从事硅酸盐及其有关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 (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 (四)热心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且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五)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在读研究生、本科三年级(含)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二、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参与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硅酸盐学会备案,发给由中国硅酸盐学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须先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可成为团体会员,并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和事业活动; 四、优惠取得与本人业务有关的学术资料; 五、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学生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五、对硅酸盐科学技术与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提出建议,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触犯刑律,其会籍即自动取消;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下同)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代表根据有关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延期换届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或科技开发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原推选单位可提出更换要求。常务理事会可批准理事的变更或增补。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其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事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审定学会工作计划; 六、沟通地方学会,指导和协调学术活动; 七、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系本学科中有声望的科学家或专家;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期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一般任期一届,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本会顾问或名誉理事长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必要时亦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会的法人代表,但应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专职人员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领导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 硅酸盐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地、市、县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同级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地方学会,批准后向本会登记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拨款 三、捐赠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经费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会在银行设立一个基本帐户,有专业的会计和出纳任职。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解散、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代表大会2/3票以上表决通过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成立清算组织,处理财产及其它善后事宜。报民政部门注销登记,终止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 10 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经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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